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029号

时间:2025-07-23 发布单位:北关区人民政府网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郭某不服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安北市场监管〔2025〕第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5年5月9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邮寄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后依法受理,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受理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7日郭某向区市场局邮寄实名投诉举报信称,其因生活需要,于2025年2月26日在某超市购买了1袋“烟熏腊肉”,发现产品外包装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向区市场局实名举报投诉。收到安阳市市场监管局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市场监管〔2025〕第XX号)后,区市场局于2025年3月12日对某超市调查。区市场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案涉双方进行调解,某超市于2025年3月13日向区市场局作出不予调解的说明。2025年3月13日区市场局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向郭某送达安北市场监管〔2025〕第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郭某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本案中,郭某举报案外人某超市出售的商品标识3个生产日期和3种保质期,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根据申请人提供商品照片显示,涉案商品包装上的三个标签分别为一个商品自带标签和两个案外人自行粘贴的价格标签,在商品自带标签上明确记载了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郭某购买时未超过保质期;案外人粘贴的价格标签中注明的包装日期是案外人价格标签的粘贴日期,注明的保质期见合格证或标签显然指向商品自带标签上的内容。故郭某主张的涉案商品标识3个生产日期和3种保质期不能成立。区市场局于2025年3月4日收到郭某的举报,2025年3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郭某,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北市场监管〔2025〕第XX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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