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不服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9月18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025年9月29日
申请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不服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9月18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025年9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