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25〕14号)精神,设立河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及河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河南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为科学、规范、高效地组织实施全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全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设主任2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参加有关活动;负责审签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
第六条 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由19个部门组成,分别是: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林业局、省军区保障局。
第八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的各项工作。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负责参与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普查遥感测量工作;参与普查宣传动员;参与普查相关数据审核、质量控制及资料开发应用等。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和有关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组织协调地方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参与普查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参与普查相关数据审核、质量控制及资料开发应用等。
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统筹协调普查所需遥感影像资源。
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和有关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并协助开展普查工作等。
省自然资源厅协助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省广电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省政府研究室负责参与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等。
省军区保障局根据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统一部署,负责对军队单位全部普查对象开展普查工作。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发文布置并督导本系统积极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第九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下设9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方案与实施组、遥感测量组、数据处理组、宣传动员组、质量控制组、执法检查组、资料开发组。
第十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负责提出普查工作总体规划,协调推进普查工作进度;研究起草、协调规范有关普查工作公文,起草、审核综合性会议领导讲话、普查工作总结、汇报等材料;编写普查工作简报及普查记事等;负责河南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文件管理和归档;负责设计河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网站;负责普查人员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和业务组织,协调系统使用与管理,协调普查员选聘与管理工作;负责河南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的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有关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沟通协调普查经费安排、政府采购等事项;组织以河南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承办综合性会议、培训并负责会务工作;负责普查的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方案与实施组:负责研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普查试点;提出数据处理需求;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布置、培训普查实施方案,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组织指导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清查摸底、普查登记;协助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遥感测量组:负责制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相应的软件、设备的采购及遥感影像收集等工作;搭建遥感内业测量和实地调查数据处理环境;负责遥感测量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普查遥感测量试点、正式普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遥感测量事后质量抽查工作;负责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做好遥感测量工作和遥感测量数据安全管理。
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细则;参与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按照上级要求建设省级普查数据处理环境;组织做好省级普查数据的回流和汇总。负责相关数据处理软件的培训及技术支持,解答相关问题;协助开展清查摸底和部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协助开展普查数据接收、逻辑审核、汇总和数据反馈工作;参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配合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和数据归档;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
宣传动员组: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全省农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协调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征集农业普查宣传口号与标语;负责策划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负责利用网站、网页和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质量控制组:负责组织制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评估办法,进行数据收集、审核、查询、修改和查重补漏,以及数据综合审核、加工整理、汇总分析和评估认定;组织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组织对部门行政记录、业务统计资料和普查结果进行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组织相关部门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向部门反馈相关普查数据;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汇总分析。
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农业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转办、督办农业普查中的违法案件;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或直接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普查中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督促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资料开发组:负责制定全省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研究起草省级普查公报,开展普查数据分析,编辑普查资料;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组织对外提供普查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布置、培训资料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做好普查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工作调度、简报、会议等形式掌握工作进度并及时予以通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普查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普查工作职责,研究推动和有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及时向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全力配合工作调度,积极参与联合督促指导和基层调研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内设工作组应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完成普查各项任务,及时向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提供相关工作及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建立问题解答机制,由综合协调组牵头,及时办理回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普查机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相关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问题解答。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有关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二十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动态信息撰写由后勤保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动态信息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会议议题汇报单位提前1—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后勤保障组。
第五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豫农普办请示)、报告(豫农普办报告)、通知(豫农普办文)、函(豫农普办函)、通告、会议纪要(分为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7种。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办公室公文主要实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河南省统计局协同办公系统”,并严格按照办公系统内“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也可使用“河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河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签发单,并严格按照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第二十四条 以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协调组核稿,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
报河南省政府或河南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河南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普查机构、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五)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全体会议纪要,发送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全体成员;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发送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和有关人员。
(七)简报:发布于河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网站,一般不再印发纸质件。
第二十七条 凡是能够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公文,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电子公文远程分发由综合协调组统一负责,如需印发纸质件,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
公文承办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并负责网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个月内向综合协调组归档。归档内容: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3份。
第三十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河南省有关部门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六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河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河南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三十三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应由综合协调组负责派专人随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部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集中办公人员的工作由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实体型集中办公办事机构负责安排;日常考勤由集中办及原单位共同负责,年终考核及评优评先在原单位进行;借调人员按照河南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相关规定管理。集中办公期间,集中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