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和餐厅的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北关区中小学幼儿园从事餐饮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称承包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可以作为安阳市北关区中小学幼儿园与承包企业或个人订立合同的附件。
三、承包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与北关区中小学幼儿园签订的合同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承包企业或个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规范操作行为。各中小学幼儿园将依照相关法规规范和学校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餐饮承包企业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五、承包企业或个人必须树立诚信为本、服务为本的经营理念。
六、承包企业或个人应将食品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务必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对员工的安全与卫生知识培训要形成常态化,不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应制订详尽的内部监控措施并配备食品安全员。
七、承包企业或个人要加强所属员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流,每周应召开一次例会,对从业员工进行诚信守法、爱岗敬业教育,使其心情舒畅地投入到工作中,从而为食品安全卫生创造首要前提,打下“软件”基础。
八、承包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斥他人,欺骗就餐人。
九、承包企业或个人必须派员(责任经理、厨师长)参加学校幼儿园主持召开的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相关厨师必须到场。
十、承包企业或个人拟定的食谱或食品销售目录在公示前两天报学校、幼儿园审核,如需临时变更的,应提前通知学校、幼儿园的主管部门。
十一、承包企业或个人购进的食品原材料在进仓前,应严格把关,不得让过期的、变质的、有毒的、不符合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的食品原材料进入仓库和操作间。在进仓前、后,相关责任人要做好台账记录,索证索票工作。
十二、承包企业不得加工、销售凉拌菜类食品。
十三、为防止食品交叉感染,加工分割蔬菜、肉类食品、水产品必须单设工作区域,单设工作台,单设案板、菜墩,单备专用刀具、容器和其他炊事用具并有明显标志。
十四、承包企业或个人使用的一切炊事容器必须将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十五、蔬菜的粗加工、清洗切配,肉类的清洗与分割,必须单设清洗水池,必须定人定岗专人负责。
十六、炊事人员品尝饭菜,不得与炒勺直接接触,必须使用为个人配备的小器具。
十七、炊事人员在上岗工作前后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清理清洗灶台、炊具和其它一切炊事用具。
十八、为防止食品污染,每天用食用盐对菜墩、案板进行消毒不低于三次。对肉类墩板应先用洗洁用品清洗后再用开水蒸煮。
十九、食品加工成熟后,承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须进行现场品尝,并指定专人现场取样。食品取样留存48小时,留样食品不少于125克。
二十、炊事操作人员对自己加工的食品要高度负责,认真把关,在食品加工成熟后要签字确认。
二十一、承包企业在仓储管理上要做到分类存放并督促所属员工勤倒库、勤翻库,贯彻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二十二、就餐人餐具的存放必须贯彻执行已消毒餐具、未消毒餐具分开存放的原则。餐具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未消毒的餐具、掉在地上的餐具不得让就餐人使用。
二十三、餐具消毒必须做到一餐一消毒,消毒时间不得低于一小时。
二十四、餐厅从业人员在晚上下班后必须将工作服悬挂在更衣室内,由专人负责消毒。
二十五、仓库和操作间内禁止存放洗洁用品、消毒用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餐厅从业人员不得在操作间使用手机等一切通讯工具,不得在厨房和仓库等承包经营场所抽烟。
二十六、承包企业或个人在生产安全问题上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安全措施,责任到人,配备安全员,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十七、承包企业或个人对使用的电器设备、电线、电缆、燃气设备与管道,每周至少进行二次检查。如有隐患,应及时请专人维修,同时做好检查和检修记录。
二十八、对违犯本规定的餐厅从业人员,学校幼儿园可以责令承包企业或个人给予相关人员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