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076号

时间:2025-12-15 发布单位:北关区人民政府网

申请人:武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武某不服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行政行为一案,于2025年9月26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受理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函,认为其在北关区某商店购买的商品存在冒用条码的情况,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2025年9月8日该举报函显示被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规定,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查证,案涉举报涉及的管理职能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现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仍由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大队进行处理,该单位为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属机构,并非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可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武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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