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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北城罚决字〔2026〕第38001号 | 处罚名称 | 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出借资质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2025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转办有关违法案件线索和材料的函:《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质行政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函》。交办事由:经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审计组移交资料中发现,北关区金水花园7号楼2单元东户室内外下水管更新项目施工单位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违法行为。经核查: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崔海芳参保证明,发现崔海芳非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员,但是代表该公司参与项目施工,现场已完工,无法改正。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2MA3X7X7N38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常红朝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般 | 处罚内容 |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资质行为作出罚款计人民币捌拾贰元肆角贰分(合同价款3296.78×2.5%=82.42元)的行政处罚。 2.对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红朝作出单位罚款数额(¥82.42元)6%的罚款计人民币肆元玖角伍分(¥4.95元)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873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5 | 处罚有效期 | 2026-06-2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6-05 |
处罚机关 | 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局(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50300559045X7 | 数据来源单位 | 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局(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50300559045X7 | 备注 | 公开范围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