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低收入人口排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6号)和《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的通知》(豫民文〔2021〕100号),决定对我省低收入人口进行初步排查统计,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
(一)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三)低保边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属于易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也属于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支出型困难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也可称为支出型困难人口,其所在的家庭称为支出型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五)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二、目标对象
此次重点排查的对象是低保边缘人口。请各地按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开展排查统计工作,按要求填写附件表格。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先排查2018—2021上半年动态退出低保的人口,逐步扩大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边缘等低收入人口范围。因收入大幅度提高以及“人情保”“政策保”“关系保”退出的除外。
三、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认真排查统计,摸清低收入人口底数,初步建立低保边缘人口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并同步开展支出型困难人口和其他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工作,做到逐步完善,动态管理。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要于9月20日前报送已排查的低保边缘人口信息。10月开始,每月10日将目标对象信息报至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建设工作专班。农村低保数据根据统计部门要求按月上报。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