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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水罚决字〔2023〕第1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3-07-28  


单位名称:安阳市征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3687000W

法定代表人 :王爱民                                                                                       

地址:北关区创业大道9号院五号厂房

通过检查发现安阳市征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水井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存在擅自取水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19日对安阳市征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取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2022年5月份至11月启用自备水井,用于五号厂房消防备用水和简单工人生活用水。存在擅自取水行为。井位坐标为:北纬36°9′13″东经114°23′29″。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你公司的违法证据:安阳市征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询问笔录、自来水缴费凭证、与同邦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取水情况说明、封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资料 。

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要求完成封井。2023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北关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水罚先告字〔2023〕第1号),你公司在7月12日上午10时法定代表人王爱民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2023年7月24号北关区水利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你公司属于企业性质,不属于“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你公司提请北关区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撤销对你公司的违法取水行政处罚我局不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永安支行(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关区水利局

                                    2023年7月25日  

                                   (本文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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