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水利领域
安阳市北关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水罚决字〔2023〕第4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3-08-28  


单位名称:安阳市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4UFEP6R 

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创业大道中段路北纺织大厦六层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9日对安阳市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才公寓项目违法取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人才大厦项目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1月份启用自备水井,用于建设施工。存在擅自取水行为。井位坐标为:北纬36°9′43″东经114°23′46″。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你公司违法证据:安阳市安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要求完成封井。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北关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水罚先告字〔2023〕第4号),你公司在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永安支行(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水利局  

                                      2023年8月10日  

(本文书一式贰份)


【打印本页】 页面分享: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