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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条件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3-09-07  


一、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申请使用条件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其他有关规定。同一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与《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5]3号)一并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有关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内部培训补贴的办法及程序参照本意见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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