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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9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4-03-2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统一调整为1680元/月。其中脱贫县(原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原则上为所在省辖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照行政区域类别,低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高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转移接续、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未及时调整的要尽快按照规定补发差额。2024年度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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