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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4-04-29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力度,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执行标准

按照乡镇工作年限划分,工作年限五年以下每人每月400元、六年至十年420元、十一年至十五年440元、十六年至二十年460元、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480元、二十六年以上500元。各县(市、区)可对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工作的人员按照不高于200元的标准适当提高,具体发放标准由县(市、区)党委、 政府确定。依据条件艰苦程度及工资收入水平实行重新制定乡镇工作补贴具体办法的,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执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省财政通过财力性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

五、有关政策

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自调离或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乡镇工作年限,是指本通知实施范围内实际累计在乡镇的工作年限。借调出乡镇的工作人员,借调期间不计算为乡镇工作年限,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再调回乡镇工作的人员,其原在乡镇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015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5〕3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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