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玉录;电话:188XXXX2566;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10523XXXXXXXX3859;住址:河南省汤阴县城关镇人民路800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根据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你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1、坐诊人员张玉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2-06-14,编号2022061411183641235301)一份1页;2、2022年06月14日对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负责人程宏宏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 2022年06月15日对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坐诊人员张玉录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4、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地址:安阳市永安街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