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北关区政府>行政处罚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北卫医罚〔2022〕4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2-07-18  

被处罚人: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地址:安阳市灯塔路凯悦华庭3号楼一楼营业房101—106号(地区医院对面);负责人:程宏宏;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410521XXXXXXXX6040;联系电话:166XXXX0196)《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3XDF3R4G

本机关依法查明,根据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认定证据:1、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2、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负责人程宏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二、违法事实认定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2022-06-14,编号2022061411183641235301)一份1页;2、2022年06月14日对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负责人程宏宏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3、 2022年06月15日对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坐诊人员张玉录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4、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对陈振红的委托书1份(附:负责人程宏宏和被委托人陈振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内黄县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灯塔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页;6、张玉录给张秀英、李智、张秀兰等十一人开具的共计十一张处方;7、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零贰元八角,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地址:安阳市永安街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2年7月13日

【打印本页】 页面分享: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