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安阳市壹加壹快捷宾馆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街道办事处彰德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573558562P; 卫生许可证号:安北卫字2019第106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飞;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10***********253X联系电话:139****8888)
本机关于2022年08月11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自2021年3月16日至今(一年以上)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以上违法事实有一、被处罚主体证据:1、安阳市壹加壹快捷宾馆有限公司(经营者:李飞)《营业执照》复印件;2、安阳市壹加壹快捷宾馆有限公司(经营者:李飞)《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营者李飞身份证复印件。二、安阳市壹加壹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的证据:1、2022年08月11日《现场笔录》(编号:2022081109585741235201);2、2022年08月11日《询问笔录》(王梅);3、取证材料一份(编号:2022081109585741235201)。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