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二)受理机构
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三)受理方式
基层窗口或网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