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豫政办〔2018〕66号)文件要求,我区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区级证明事项,共取消和调整5项。具体包括:取消区交通运输局办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时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等证明事项;调整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县
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时申请人提供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等证明事项,以上资料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核查获取,不再由申请人提供证件及证明材料;调整区公安分局办理典当业许可证核发业务时申请人提供典当业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等证明事项,以上资料通过营业执照获取,不再由申请人提供。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证明事项的清单化管理,认真做好取消或调整证明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或调整的证明事项要坚决取消调整到位,严禁出现变相保留或明减暗增,发现变相保留或明令取消仍继续实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