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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2-09-2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一、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设定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0,29号;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如实提供信息。

四、申请条件: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4.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7.失业的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志愿兵。

四、申请材料:1.就业困难申请表两份、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符合.就业困难相关证明。

五、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进行入户调查。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三天。4.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创业信息系统。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方式):常住地、户口所在地社区。

八、办理机构: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受理。

九、收费标准:无。

十、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十一、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通知、电话告知。

十二、咨询电话:0372-229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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