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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发布单位: 彰东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2-08-10  

安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安委〔2021〕17号

安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安阳市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安阳市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8月26日

安阳市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灾后重建和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和执法检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检查。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和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督导执法检查内容

(一)重点督导检查内容:督导检查9个县(市、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重点执法检查内容:执法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等6个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四、工作安排

市安委会制定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工作组,按照要求开展异地督导执法检查。

(一)开展方式。采取一个县(市、区)包一个县(市、区)的方式开展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县(市、区)应急局应选派一名副局长带队统筹协调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工作。

(二)规范执法。对企业执法检查必须按照“逢进必考、异地执法、属地办案”的要求,严格落实三项制度,采取“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专家”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对每个县(市、区)执法检查企业应在10家以上,每个企业不得低于1.5天。

(三)结果运用。各组应按要求对各县(市、区)进行打分,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各组异地执法检查结果,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名并通报全市,异地督导执法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四)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也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各自行业领域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执法力量。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统筹安排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力量,根据分包县(市、区)的企业类型实际组织执法骨干及专家组成异地督导执法检查组,确保异地督导执法检查组人员组成、专业结构满足工作要求。

(二)强化执法培训。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方案内容、督导分工、工作安排、保障措施及其要求等进行解读。各县(市、区)应根据分包县(市、区)的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把握工作重点,统一工作标准,保证督导执法检查质量和效果。

(三)强化装备保障。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统筹协调异地督导执法检查装备,确保执法检查车辆、执法记录仪、办公机具以及口罩、消杀用品等装备物资保障到位,为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四)坚持较真碰硬。把“五铁”要求贯穿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全过程、各环节,把能不能发现问题、敢不敢揭露问题作为衡量异地督导执法检查质量的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严格按照执法要求等进行评判和检查。

(五)遵守厂规厂纪。在进入企业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学习入厂安全需知,佩戴安全装备,同时做好个人防疫措施。

(六)严守工作纪律。各异地督导执法检查组必须将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规定,严禁擅离职守、脱岗漏岗、徇私舞弊、随意拔高或放宽执法检查标准,严禁收受土特产、接受执法对象宴请、饮酒酗酒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请各县(市、区)于9月30日当天将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冯泽林

联系电话: 3391661

电子邮箱: ayaj013@126.com

附件:1.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分组安排              

2.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检查工作手册

3.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4.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量化评分汇总表

附件2

安阳市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检查

目   录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3.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4.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5.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6.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1

使用应当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具体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参见【规范性文件】《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及《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地方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现场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2

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标或行标的规定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地方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地方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查阅资料及查验证书。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

【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由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查验资料。

4

未按照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批

【地方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标准】《非煤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标准》3.0.3“施工组织设计应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获得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开工的条件之一。”

查技术资料。

5

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查阅资料、现场抽查。

6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直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第一款及第二款“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检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抽查。

7

未按规定留设或开采保安矿柱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

查设计、图纸结合现场抽查。

8

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3“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6.3.3.24“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检测检验参见【标准】AQ2020-2008、AQ2021-2008及AQ2022-2008。

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9

提升系统未设置过卷保护装置或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1“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现场检查。

10

斜井提升未按规定设置或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检查。

11

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查阅通风设备清单结合现场检查。

12

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检测参见【标准】AQ2013.3-2008。

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13

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现场抽查测量。

14

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1.2“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规范性文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相关文件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15

防排水系统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保与检测检验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16

未建立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1.1“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和防治水设计。勘察和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防治水设计应为矿山总体设计的一部分,与矿山总体设计同时进行。”6.6.4.1“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查阅设计结合现场抽查。

17

探放水作业管理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4“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探水孔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查制度、机构及人员结合现场抽查。

18

无淹没危险小型矿山以外的矿山未按规定设置双独立供电线路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

查设计等技术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19

不稳固岩层采掘未及时支护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查阅制度结合现场抽查询问。

20

井下电缆敷设不符合相关规定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现场抽查。

21

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查阅资料。

22

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

资料抽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23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

查阅记录结合询问相关人员。

24

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无安全措施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不得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现场抽查并询问相关人员。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和资质不符合要求

【法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规范性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查阅资料: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述人员学历证明。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艺岗位作业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相关资质和学历。

2

未按规定落实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法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

1.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应按制度办理安全作业证。

2. 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要求填写符合规范,动火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3. 开展特殊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和现场安全交底。

4. 监护人员是否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特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近三个月以来各类安全作业证。

现场检查:抽查现场正在进行的特殊作业是否手续齐全、是否由监护人、作业人和监护人是否熟悉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3

未按规定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法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二)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变更的类型、范围、程序,明确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修改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变更相关的培训等。

查阅资料:查阅企业变更管理制度;变更管理档案

现场检查:根据近三个月来企业隐患整改档案,查阅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等隐患整改过程中的变更行为是否执行变更管理规定。

4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查阅资料:查阅重大危险源档案。

现场检查:检查企业中控室,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具有就地声光报警功能,检测报警信号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2.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报警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建立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制度。定期监(检)测生产装置动静密封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查阅资料: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台账和检测报告、抽查最近一个月所有的报警记录,是否有原因分析并有处置结果。

现场检查:检查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6

未按规定落实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改造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规范性文件】(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第二条。 “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应配备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十三)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查阅资料:查阅《安全评价报告》和自动化改造、安全仪表系统改造文件。

现场检查:检查中央控制室生产控制系统和监测监控设施设备。

7

未按规定落实危险装置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规范性文件】(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第二条。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2.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3.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应按要求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4.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必须拆除。

查阅资料:查阅《安全评价报告》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认表。

现场检查:检查爆炸危险场所、火灾危险场所是否存在控制室、交接班、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

8

未按规定落实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规范性文件】(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第二条。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一)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查阅资料:查阅查阅《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现场检查:检查企业是否落实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3.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检查方式

1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规定: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2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3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现场抽查: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1m以上实体耐火墙)。

4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12.3.3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1.查阅资料: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现场抽查:

(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4第1款规定: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第2款规定: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0.1.8规定: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1.1.4规定: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现场抽查:

(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

(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6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规定: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8.2.4规定: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说明:本条指煤气加压机房、风机房和混合装置区域。

9.2.2.3规定: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

7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5.2规定:……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10.2.1规定: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查阅资料: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

(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

2.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

(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第1-10项

1.查阅资料:

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2.现场抽查: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

4.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规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查阅资料: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 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5.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内容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现场检查:

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

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2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现场检查:

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

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

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

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

3

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四)机械行业。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4.1.5熔炼、铸造设备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5.1.1.2应保持熔炼炉作业现场地面干燥。5.1.1.3应确保加入熔炼炉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 5.5.1保温炉(静置炉)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

现场检查:

1.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

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 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规范性文件】《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检查:

1.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

2.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3.监测系统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

5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现场检查:

1.紧急排放槽的位置和容量是否满足紧急排放的要求;

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6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1.查阅资料:

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

2.现场检查:

(1)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

(2)钢丝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

(3)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

(4)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1.查阅资料:

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

2.现场检查:

(1)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

(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

6.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1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查阅资料:

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现场检查:

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2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

现场检查:

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3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4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法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附件3

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检查时间

执法人员

行业类别(非煤矿山、危化、工贸等)

县(市、区)

企业名称

检查发现问题及重大隐患

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处罚、查封、停产等,文书编号)

处理情况(复查、立案处罚情况)

是否交办

是否整改

备注

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需记录执法检查情况、执法处理情况。复查时,或交办案件办结时,执法检查人员要重点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跟踪监督,形成工作闭环。

附件4

安全生产异地督导执法量化评分汇总表

组长签字:时间:

检查内容

扣分原因

得分

排查整治

排查事故隐患

重点领域整治

推进双重预防

监管执法

执法全覆盖

立案全覆盖

处罚全覆盖

整改全覆盖

实施联合惩戒

宣传教育

强化新闻宣传

开展警示教育

加强信息报送

事故控制

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信息报送

事故指标控制

合计

注:扣分标准参照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标准。

安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印发

校对:综合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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