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安阳华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9M8BJ24T
法定代表人 :裴贤君
地址: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街道永明路与兴业大道东南角1号楼106
通过检查发现安阳华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院内水井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存在擅自取水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24日对安阳华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取水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9日启用自备水井,用于8个职工生活用水,和厂区卫生洒扫。存在擅自取水行为。井位坐标为:北纬36°9′32″东经114°23′55″。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你公司违法证据:安阳华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询问笔录、与利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委托书、取水情况说明、封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资料 。
你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要求完成封井。2023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北关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水罚先告字〔 2023〕第2号),你公司在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永安支行(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关区水利局
2023年7月14 日
(本文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