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住建〔2021〕3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安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3日
安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活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由市、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配建回购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应当遵循适度保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统筹管理。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
第二章 轮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按公示批次集中轮侯规则。申请人在取得保障资格后,按照同批次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作为轮候排序依据。
第六条 符合优先选房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同批次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作为轮候排序依据。
符合优先选房条件: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
(二)肢体残疾1-3级;
(三)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劳动模范表彰;
(四)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
第七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条件的保障对象及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纳入轮候范围,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八条 在轮候期间,轮候人的住房、人口、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
第三章配租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可分配数量和轮候人员数量,每季度组织一次配租选房工作。
第十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配租前要拟定方案,并以配租通告的形式在区政府网站发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置、户型面积、租金价格等;
(二)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进行配租的时间、地点;
(四)选房组织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应当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选房过程中,轮候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按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轮候人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成年共同申请人或代理人选房。
第十二条 选房结果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已配租对象因重大疾病、肢体残疾等家庭发生变化需调换房源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人才安居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或者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残疾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在住房方面的优惠政策,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