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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脱贫组〔2020〕11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0-07-16  

北脱贫组〔2020〕11号

北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涉农街道(镇)、区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市相关要求,现将《北关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20年715

北关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安阳市《关于转发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 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脱贫办〔2020〕7号)和安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脱办〔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涉农街道(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资产台账、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1305”账户),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捐赠),用于扶贫资产、扶贫项目建设的资金纳入管理范围。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对跨街道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涉农街道(镇)、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街道(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街道(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街道(镇)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街道(镇)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街道(镇)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街道(镇)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涉农街道(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

第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上级涉农街道(镇)和相关区直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纪委监委、信访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各涉农街道(镇)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中央、市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中央、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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