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的通知》(豫脱贫组[2017]34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效益的通知》(豫财农[2018]135号)和《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安阳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若干意见》(安财农[2017]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和区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贫困村或脱贫任务较重的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区”的原则,实行区级审批、报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初验和验收、区级复核和验收,实行区级报账和审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改、民政、交通、教育、人社、农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区抓落实、乡镇(街道)实施、村级配合、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 项目主要支持贫困村、脱贫任务较重的非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七条 区扶贫办根据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脱贫需求和扶贫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并完善项目库,并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八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产业扶持、教育培训、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基础设施“六个到村到户”。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条 村级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脱贫需要拟定项目上报所在镇(街道、园区)。
第十一条 村级拟定上报的项目要求有联系村领导、包村干部、第一书记、群众代表参与签字认可,在村级公告栏经公示无意见后报送所在镇(街道、园区)。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须根据脱贫需要和参照申报指南,复审研究后进行乡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主管部门或区扶贫办。
第十三条 区扶贫办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召集召开项目可行性论证会,建立项目库,并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并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入库。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同类项目覆盖多个村,申报项目时明确每个村扶持的户数和人数(特别是贫困户数和人数)、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量。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选定上报的项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和论证,要充分考虑上报项目要的可操作性、实效性,涉及有区级及区级以上部门驻村的必须有驻村工作队(组)负责人参加并签字,经确定上报的项目要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同时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六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项目参照补助标准和结合全区市场行情对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认真审核汇总。
第十七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结果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由区脱贫办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并下达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和资金文件的批复,经批复的项目区镇(街道、园区)共同完成备案。
第十八条 区级在批复项目时未入区级项目库的一律不批复。
第十九条 经区级批复的项目,要求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调整,更不能改变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精准扶贫对象脱贫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其它部门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终身追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监督投诉方式等,同时对项目建中、建后、验收及报账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及资金全面实行契约式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与收益单位及农户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资金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或“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对贫困户进行保底分红的,实施主体应提供不低于农户所占入股资金的固定资产或存款担保,避免项目失败时贫困户股金损失。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在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应签订项目质保协议,并扣留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全程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将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启动、资金拨付、验收和报账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估和报账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评审意见,报账需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涉及人员、第一书记、村干部、民生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人员参加。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级批准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机构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划拨、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做好痕迹记录。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区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
第六章 管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后期管护,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明确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成立由村主要领导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项目在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各行政村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要及时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罚。对故意损坏或随意处置变卖项目资产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具体管护内容和管护标准: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总的要求是保障正常使用。如水利设施定期检查,渠道、出水口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清淤、疏浚;村内户外道路要保持路面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饮水工程要确保饮水安全供给定期或不定期,对饮用水源头蓄水池,过滤池和管线等设施进行巡视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共厕所要及时进行卫生打扫、公厕破损维修等工作;路灯要保持正常使用;公共活动场所要保持公共活动场所卫生和安全,防止扰民,维护好公共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护。项目建成正式投入运营后,相关单位要做好管护,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使用。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的管护。要加强管护,确保项目完整,长期发挥效益,起到增收致富作用。
第七章 利益分配制度
第三十九条 扶贫资产收益项目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资建设的扶贫收益项目。资产收益项目形成资产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立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连接机制,确保项目收益更多惠及贫困人口,避免简单发钱养懒汉。
第四十条 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确定产业扶贫项目收益扶持对象和资金用途,报街道(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要及时公示公告,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资产收益项目收益使用方向:一是用于资助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特殊困难群(含边缘户);二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如保洁员、护路员等)的方式,使贫困户、特殊困难群体(含边缘户)通过劳动获取工资性收入;三是贫困户、特殊困难群体(含边缘户)的土地流转费用;四是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五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村级公益事业。
第四十二条 严格产业扶贫项目收益管理,坚决杜绝将产业扶贫项目收益用于偿还村集体债务或其他,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