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透明度,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豫扶贫办[2017]129号)和《安阳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安扶贫办[2017]6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北关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定义
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资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
第三章 公告公示主体
第三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采取区、镇(街道)、村三级公告公示。
第四条 区级公告公示工作,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扶贫和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建设的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五条 镇(街道)、行政村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的镇(街道)、行政村在项目所在镇(街道)、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三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第八条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九条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区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区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河南省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预脱贫办[2018]77号),实行村、镇(街道)、区三级公示。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区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镇(街道)、村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三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区、镇(街道)、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五条 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四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十六条 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镇(街道)、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评价。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严肃对待,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受理,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对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