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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4-04-26  

为规范北关区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北关区财政管理系统、财务运行模式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准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教育系统所有纳入预算的单位,包括各中小学、中心校、二级机构、幼儿园以及局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三)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四)各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五)中小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财务活动。

(六)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二、会计从业人员管理

(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两名会计人员。两名会计分工要明确,按照会计规范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监督,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单位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九)各单位不得使用非在编人员独立从事会计业务。

(十)各单位应加强会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使其熟悉并遵守财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逐步提高会计专业知识水平。

三、会计基础业务规范

(十一)财务印鉴管理。财务印签章应指定专人负责,分别妥善保管。财务印鉴中的个人印鉴在人员变动后应及时变更,变更未完成前印鉴不得交还本人。

(十二)现金管理。各单位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收取的现金原则当天上交财政专户或国库账户,不得过夜;支付业务尽量使用公务卡、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使用现金,必须使用现金的应提前报财务股批准。

(十三)银行存款管理。按规定北关区教育系统仅开设一个公用的银行基本账户,用于人员工资发放、暂存代扣的人员养老金、医保、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原则上不用于其他资金往来及存放。各单位不经财政允许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实体账户。经财政许可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要妥善保管账户资料,账户资金不得过夜;月末各账户银行对账单余额、银行日记账余额和会计账面余额应核对一致。

(十四)公务卡管理。公务卡使用按照北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关区区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北财核算〔2014〕1号)、北关区财政局、北关区监察局、北关区审计局《关于实施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的通知》(北财核算〔2014〕2号)执行。单位运行费用(水电气暖、电话、网络等费用)以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报销结算时应提供报销凭证(发票)、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报销凭证、小票上的单位名称应和公务卡结算系统显示的单位名称一致。

(十五)票据管理。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开具票据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使用,不得违反规定出借、代开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入账票据要真实、有效、正规,不得白条入账。

(十六)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预算、决算等其他会计资料,会计人员要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会计人员变更时,应按规定编制移交手册,在上级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移交。因管理不善造成会计资料遗失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收入管理

(十七)财政专项拨款管理。主要包括用于项目建设或指定用途的各类财政拨款。在收到上级拨款文件后,局相关职能股室要根据拨款性质和用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依据我区教育发展规划、项目安排以及下属各单位实际资金需求,研究制定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初步分配方案制定后,报局党组会(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以红头文件方式报送财政部门实施。实施后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确因项目变更、取消等原因需变更用途的,应再次上会研究通过后实施。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用途、性质使用专项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挤占、挪用以及浪费资金。

(十八)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包括学前保教费、房屋租赁费等。各单位有非税收入的,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十九)往来款项收入管理。主要包括代收的伙食费、暂扣的质量保证金、暂收的施工保证金等应付款。各单位收到各类应付款均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支均通过财政专户进行,严禁私自以现金形式存放,严禁私自开设个人账户存放,严禁转入教育系统自有的银行基本户存放。

各校收取的课后延时服务费按其他收入入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支出管理

(二十)支出审批管理。各单位应依据财务法规、内控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审批制度,但最终审批责任人为单位负责人,没有负责人准予报销签字不得报销。负责人变更时,以正式宣布日期为基准,宣布之前日期已开具的票据由前任负责人签字生效,有效期限定在本年度。跨年度报销的,应由继任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销的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同时需规范填写经手人等信息。收据、白条等不规范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由两位经办人签字并出具文字说明后方可报销。开具票据方为单位法人的应转其对公账号,不得随意转入个人账户。各单位应尽可能少用定额发票,对超过1000元金额的支出应要求销售方出具机打发票。严禁虚列支出,严禁不具备合理性的支出。

1、各单位报销时一般支出应填写《北关区教育系统经济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1)后,由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才可报销。

单笔支出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需召开单位办公会研究,报销手续应附单位办公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复印件需显示参会领导签字。

2、会务费管理。一般性会议要安排在本系统内的会议场所举行,确需租赁场地或设备的,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会议组织单位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出预算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方可支出。同时,会议报销单据应列清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住宿费等明细。会议表彰奖励应有政府(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不得发放各种礼品、纪念品。

3、差旅费管理。差旅费报销按《安阳市北关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北财预〔2019〕1号)执行,需提供会议或培训的文件、邀请函、通知等相关证明及《差旅审批表》。严禁公款旅游,严禁超标支出,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活动、餐饮等开支的一切费用及超标支出费用,均由个人自理。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收取培训费、会议费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参加,必须参加的应提前书面提出申请,获教育局业务股室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涉及各单位负责人的差旅培训还需获得教育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

4、招待费管理。公务招待年初要列入单位预算,严格执行先批准后招待制度,不经批准、不得进行招待。局机关公务招待经局长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或相关股室按规定安排;学校、幼儿园公务招待经校(园)长批准,由学校、幼儿园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安排。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用公款购置接待用烟酒。

5、单位慰问性支出,在原有会计资料基础上,应列明慰问对象,慰问对象在2人以上的,提供慰问名单。

6、基本运行支出管理。教师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水费、电费、暖气费、电话费(含网络使用费)、学生教科书费等单位基本运行费用支出无须审批和上会研究。

各单位使用临时人员应严格按照人事股审批人员名单、数量执行,有变动的,应在发放临时人员工资时提供经人事股审批的人员变动情况表,负责人签字盖章。工资发放时提供给银行的纸质发放信息要和电子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将直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7、大额专项经费支出管理。1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支出,项目实施前通过发改委立项的,需提供立项文件复印件,未经发改委立项应经教育局党组会(办公会)研究同意实施,需提供会议纪要复印件,经会签后支出。

六、预算管理

(二十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执行预算管理。年初要精打细算,认真编制预算方案,无预算,不支出。

1、人员经费预算编制管理。各单位人员预算编制应依照上年度12月底在编人员工资标准编制,临时工工资财政供给部分按照人事股分配名额编制。

2、公用经费预算编制管理。局机关、局二级机构、各中心校的公用经费属于行政运行公用经费,预算年度总额由财务股依据各单位实际需求分配,各单位依据分配总额编制本单位预算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按照国家生均标准编制;幼儿园按生均3000元/年编制。规模较小的学校、幼儿园经费按生均编制后保障运行确有困难的,由教育局领导集体研究后同意增加预算的,按增加后总额编制预算;规模较大的学校、幼儿园经费编制后有盈余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调减,单位按调减后的总额编制预算。

3、教师培训费预算管理。教师培训费列入年初预算,各学校、幼儿园按公用经费的5%编制。集体培训费用预算分配至教育局机关的,由局机关编制,分配至各学校、幼儿园、二级机构的,由各单位编制。

4、教育附加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列入项目建设的教育附加预算由发展规划股牵头编制,其他项目由财务股牵头编制,编制方案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局,原则上不得变更。

5、资助经费预算管理。资助经费包括各阶段建档立卡贫困生生活补助、营养餐计划、寄宿生补助等资金,属于民生资金,预算由教育资助业务部门依据上级政策标准编制。

6、其他经费预算管理。各单位收到的其他非财政拨款(如彩票公益金、各类捐赠款)的单位依据收到的资金数量、用途,结合自身业务编制。

七、资产管理

(二十二)资产管理。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安排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设立国有资产台账,按规定定时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单位应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使用责任,建立健全实物管理账簿、卡片、使用登记、盘查记录等,增减变动情况应及时按要求上报。

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中小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所得收益按财政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可由主管部门(北关区教育局)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补偿。所取得的共享共用补偿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二十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保持形态不变的资产,应按要求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实物由保管或使用人员负责管理,实物账由保管员负责,财务账由财务人员负责,双方要紧密配合,及时入账并定期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各单位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盈亏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调整账目。固定资产应按照要求分类计提折旧,每年编制资产报告。固定资产报废要依照相关政策,按程序处置,处置后有收入的应上缴国库,处置时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从经费中列支。基建项目完成投入使用后,应在6个月内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已结算评审的按评审价格入账,未结算评审的按预算价格入账,待结算评审完成后调整入账价格。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中应有该资产的实物图片,经手人应在两人以上。

(二十四)存货管理。各单位经常使用,日常消耗较大,大批量采购的专用物资,如防疫物资等要纳入存货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制定相关管理、使用制度,规范入库、出库登记、使用记录,按月定期盘点,使用、消耗数据应及时传递给财务人员入账。

八、负债管理

(二十五)负债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各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各单位举借债务。

各单位不得提供担保,不得举债融资。

九、采购管理

(二十六)采购管理。采购主要指对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严禁无预算采购。学校以前年度有采购项目未完成支付的,应优先安排资金支付以前的采购项目,无资金安排又确有采购需求的,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各单位采购前应先向财务股提交采购申请,确认资金来源及数量,经同意并挂接指标后方可实施;涉及政府采购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指标挂接申请,由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建设工程的采购按照《北关区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以及市、区住建部门的要求执行,对货物、服务采购的管理按照北关区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

采购单位为采购责任主体,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档案保管责任。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电子文件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行政裁决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采购的要求,根据单位规模统筹安排单位采购项目,不得出现化整为零、故意拆分、规避招标等现象,不得重复采购、超标准采购。符合网上商城采购条件的,一般应在网上商城采购,按照商城采购规则执行;不能通过网上商城进行的采购,其中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本单位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自行采购;预算总额在10-30万元的采购项目须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经招标后实施采购,招标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30万元的采购除需提交教育局党组会(办公会)研究通过外,一律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涉及建设项目的采购在30万以下的由各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询价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方式自行采购;30万至60万(不含)的项目需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60万元以上按规定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十、食堂财务管理

(二十七)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有食堂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以自营为主,确因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委托方式经营的,应当获得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十一、监督管理

(二十八)加强内控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权力,划分清楚责任,并严格遵照内控制度执行。纪检监察内审股负责牵头制定我区教育系统的内控管理和局机关内控管理工作,加强对系统内财务行为的全流程监督管理,明确内控分工,确保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降低财务成本,杜绝铺张浪费。各类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应符合内控制度要求,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全过程公正公平,合理合规,少花钱,多办事。

(二十九)加强会计监督。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济事项应主动听取财务人员意见。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其更正、补充;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受理。

(三十)严格财务审计。各单位的财务人员要对财务事项严格审核,依法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教育局定期对各单位的经济事项、资产管理、账务处理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对我区教育系统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三十一)强化财务公开。各单位应依据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预决算、经费收支、收费等情况进行公开。除按照规定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开外,还应该在本单位公开,自觉接受单位职工监督。

本制度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财务制度和本制度不符的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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