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名称
特困供养政策
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条件
(一)本辖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一条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4)省、自辖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每人每年6800元执行,分散供养按每人每年6800元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特困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个人申请;
(三)本人身份证(身份证为正反两面)、户口本(户口本为本辖区,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四)代养人或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六)本人邮政卡;
(七)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八)承诺所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九)本人与监护人协议,一式五份;
(十)办事处评议记录和公示照片;
五、终止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回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对象应将所需材料提交到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初审;
(三)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入户复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审批。
七、咨询电话
0372-336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