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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流程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0-11-09  


一、办理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二、办理条件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590元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月补助水平根据实际人均收入金额实施差额救助;农业户口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每人每年收入低于4400元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按困难家庭具体情况进行分类管理(A类、B类、C类)月补助金额分别为198元、188元、178元。(所有金额为2020年标准、不是固定标准)

四、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

(1)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2)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产的城镇居民原则上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五、办理流程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审核—公示”的办法认定保障对象。

(1)申请。从2014年起,我省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核。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街道办事处要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要自接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发放。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委托银行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六、咨询电话

0372-336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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