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办学许可证已失效,未按照要求注销民办非企业登记的情形,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下列3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被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公章、法人章、财务印章自公告之日起予以作废。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公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陈述、申辩、听证要求的,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告之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不领或不提出书面申请即视为送达且无异议(联系电话:0372-3363075)。
特此公告。
北关区民政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