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规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行)的通知(安政办(2016)5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处置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导致社会公众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较大危害,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五)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 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 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 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论事件。
(5)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在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地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 地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在县(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 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一)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组织区卫生计生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北关工商分局、北关质监分局、区农林水务局、区畜牧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食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街道(中原高新区管委会)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 区指挥部职责。
1. 领导、组织、协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研究确定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与工作部署;
3. 负责发布我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4. 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 向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三)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 组织、协调跨街道(中原高新区管委会)、跨部门和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核查;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
3. 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单位及相关部门作为全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五)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食安办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局、农林水务局、畜牧局等参加,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 事件调查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局、农林水务局、畜牧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 危害控制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统筹调配全区医疗资源,制定最佳治疗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 检测评估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区卫生计生委、农林水务局、畜牧局、北关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根据事件调查、危害分析评估的需要,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6. 维护稳定组。有公安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民政局等参加,指导事件发生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7.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 专家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六) 地方组织机构设置。
各街道办事处、中原高新区管委会参照区组织机构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跨辖区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相关街道办、中原高新区管委会共同负责,或由区政府负责。对需要区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街道办、中原高新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请求。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 监测。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论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区政府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 预警。
1.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为标志。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2.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中原高新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街道(中原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经分析,符合分级响应标准的,按照相关预案处置。
(2) 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应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 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能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 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组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论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 报告主体和时限。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区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要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 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在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区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8.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事发地街道、政府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续报工作进展。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三)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包括:
1. 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 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 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事件发生地的市、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经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要立即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事件发生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 响应措施。
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街道和区政府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 医疗救治。卫生计生部门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做好伤病员心理援助。
2. 现场处置。农林水务、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召回或停止销售问题食品。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及工具、用具,消除污染。
3. 流行病学调查。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调查报告要分别向卫生计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
4. 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委托,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提交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 事件调查。准确调查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侦查工作。
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手机客户端,主动、及时、动态发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概括、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置进展情况等。
7.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结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三) 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部门工作组;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区政府工作组。区政府工作组的主要职责: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面了解事件基本情况,督促街道(中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落实上级指示精神,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对跨街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开展事件原因及调查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四) 响应级别的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后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其相应措施。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 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 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经降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 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 事件中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痊愈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 事件发生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 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区指挥部办公室要遵循事件发生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提出具体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等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赔付工作。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二)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总结讲评。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处理意见,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应急保障
(一)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保障应急人员到位,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方案制定、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 信息保障。
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分析、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区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
(三) 医疗保障。
区卫生计生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助体系,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 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五) 物资与经费保障。
要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必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六)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附则
(一)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政府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街道(中原高新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三)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