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64659713Y
地址: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创业服务中心内
个人姓名:耿**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410503********2032
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号院*号楼*单元
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对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破坏防洪闸水利工程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12月中标漳涧沟入洹河泵站工程项目.2024年3月施工过程中对漳涧沟防洪闸闸门胸墙顶板上,擅自人工用风镐破除两个直径300MM的洞口,对防洪安全造成了安全隐患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公司擅自破坏防洪闸水利工程设施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漳涧沟防洪闸修复方案的报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修复后竣工验收证书。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未消除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水行政处罚壹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永安支行(账号:41001505210059666888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关区水利局
2024 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