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北关辖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辖区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绿色生态、文明安定的社会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北关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柏庄镇政府及所辖居(村)委会,要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坚决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公司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有奖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