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余某某认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