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某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秦某某不服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24年7月24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受理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称其于2024年7月14日通过微信在安阳市北关区某食品店,购买一些熟食,花费162元,收货后发现该商家售卖给其的真空包装食品没有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保质期等属于三无食品,后经查询该商家根本没有网络销售的资质,根据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上述情况该商家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请贵处予以核实声明,遂投诉举报诉求为赔偿查处奖励。2024年7月16日,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通过内部转批交于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7月23日,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安阳市北关区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安阳市北关区某食品店经营者王某表示2024年7月13日上午接到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号码的来电,表示想购买店内的一些熟食,双方添加微信后,通过微信联系。安阳市北关区某食品店经营者王某根据来电人提供的地址,通过顺丰快递向来电人邮寄了一些熟食。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来电人提供的地址确认,来电人即申请人秦某某。安阳市北关区某食品店经营者王某承认邮寄的熟食未粘贴标签。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向安阳市北关区某食品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安阳市北关区某食品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7月23日,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告知申请人秦某某处理结果。2024年7月25日,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通过12345平台告知申请人秦某某处理结果。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秦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