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
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北财购〔2024〕X号)一案,于2024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二○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