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逯某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逯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