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认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阳市北关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复议一案,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4日签收,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受理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于2023年10月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举报投诉信称,其于 2023年 10月5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长袖套装一件,花费37.9元。被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10月5日通过中通快递发货,其于10月7日收。长袖套装标签载明企业名称安阳市某某某制衣厂。收货后申请人发现如下问题, 1经查无“安阳市某某某制衣厂”主体信息,故认定所诉长袖套装虚构生产厂家。2伴随着长袖套装的还有一张好评返现卡。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于2024年10月8日遂投诉举报,请求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偿。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调解(退款、依法赔偿 )、调查、告知、奖励等法定职责,并将案件受理编号、案号、案件结果、执法人姓名、执法证编号及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签收该信件。被申请人通过固定电话与申请人李某进行电话联系,明确告知申请人李某应当向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进行投诉举报。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将申请人挂号信函通过中国邮政进行原路退回。该信件于2023年10月16日被签收。
本机关认为,1、关于本案的复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本案中,申请人以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本机关工作部门,故本机关对本案有管辖权。2、关于本案被申请人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关于服装类投诉举报应当向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大队提出,被申请人无此方面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