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成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解除XXXXXX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征收违约赔偿金的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 年3月29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行政复议案的审理。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