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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004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4-02-27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24年1月5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受理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称,其通过字节跳动网购平台在“安阳市北关区某某服装店”给孩子购买了一件衣服,发现该产品使用的执行标准已作废,要求退赔费用、退货。2023年12月11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执法大队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受理原因是“经查,该服装执行标准并未作废,不予受理”。2024年1月4日,申请人以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收到,并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对申请人投诉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系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执法大队,并非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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