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某不服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23年12月29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受理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所购买商品质量标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5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执法大队洹北执法中队受理该投诉后,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被投诉人使用作废标准执法人员已经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办结反馈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以区市场监管局为被申请人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本案中,对申请人投诉受理并作出处理的系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北关执法大队洹北执法中队,并非被申请人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人不服洹北执法中队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马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