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安阳市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4年11月5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受理通知书,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4日在拼多多店铺购买价值11.8元的衣服,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产品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材质信息,遂以安阳市北关区某制衣部为被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4月20日向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认为截至2024年10月10日认为收到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任何答复,于2024年10月30日向我机关邮寄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本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载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由安阳市人民政府管辖,本机关对本案无复议管辖权,申请人应当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