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24〕194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
二、适用对象
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以及符合国家和我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受理。
五、办理要件
1.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2.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16至24岁失业青年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个人承诺书(失业状态)。
六、办事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县级及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与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见习人员的申请材料,重点核查见习人员毕业时间、见习意向、就业失业状态、专业与岗位匹配等情况。就业见习单位受理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部门备案。
3.组织上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见习单位上岗参加见习;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见习单位具体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上岗见习。
4.签订见习协议。有见习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与见习单位经现场对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并由见习单位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后。就业见习单位将见习人员信息录入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本地区就业见习人员相关信息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