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我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经报请区政府确认,现对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一、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1、北关区人民政府
2、北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关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北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3、北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北关区教育局
5、北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北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7、北关区民政局
8、北关区司法局
9、北关区财政局
10、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北关区自然资源局
12、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北关区交通运输局
14、北关区农业农村局(北关区水利局)
15、北关区商务局
16、北关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17、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8、北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9、北关区应急管理局
20、北关区审计局
21、北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北关区医疗保障局
23、北关区城市管理局(北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24、北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25、北关区档案局
26、北关区国家保密局
27、北关区新闻出版局
28、北关区柏庄镇人民政府
29、北关区民航路街道办事处
30、北关区红旗路街道办事处
31、北关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
32、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
33、北关区洹北街道办事处
34、北关区灯塔路街道办事处
35、北关区曙光路街道办事处
36、北关区彰北街道办事处
37、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
二、区本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
1、北关区残疾人联合会
2、北关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三、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北关区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五)本通告发布后,2022年5月11日由北关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关区司法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