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用于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 元。
第三条 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按照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要求,组织学生或监护人认真填写申请表,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及时受理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
第六条 评审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生活补助按照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相关要求,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受助学生或监护人,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