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部门每年应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涉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2、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款物的,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具体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救灾款物造成遗失、被盗、浪费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