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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物的审批和下达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1-09-29  

救灾款物的审批。民政部门在准确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结合各社区、各有关单位经济发展水平、自救能力以及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同财政部门商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救灾款物的下达。分配方案经政府审批后,财政、民政部门应及时拨付救灾款物。在接到上级下拨的款物后15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拖延、缓拨、缓发,不得用于任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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