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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 急需紧缺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1-09-30  

北关区“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

急需紧缺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为我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产业发展引进更多优秀人才,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筹分工

北关“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急需紧缺人才、其他特殊人才认定工作在北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区人社部门负责对同级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引进的其他特殊人才,由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

第三条  认定对象和范围

(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紧紧围绕我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产业,引进来北关区就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技师。

(二)引进其他特殊人才。引进的对我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产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有突出贡献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在我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全职工作。

(二)申请人在我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三)按规定在我区连续缴纳3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含补缴)。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我区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作。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安阳“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急需紧缺人才、其他特殊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照《企业名录》,提交所在地人才服务窗口。

(三)审核及备案

1.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企业名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次月对上月份受理的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提出拟认定人才名单,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引进其他特殊人才:按照《企业名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次月对上月份受理的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提出拟认定人才名单,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公示。将审核后的拟认定人才名单在北关区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协助已认定的人才办理人才服务一卡通。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安阳“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急需紧缺人才、其他特殊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1.学历:2002年之后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之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2.学位:2008年9月之后的学位证书,需提供学位证(原件);2008年9月之前的学位证书,需提供学位证(原件)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国(境)外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四)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五)正式劳动合同;

(六)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七)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八)申报其他特殊人才需提供取得的业绩材料,包括对企业发展发挥的主要作用、取得的主要成绩和主要贡献等。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第七条  支持政策和待遇兑现

(一)经认定为北关“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引进人才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具体政策和待遇按照《关于实施安阳“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推进新时代区域性中心强市建设的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二)引进人才享受的支持政策和待遇由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卫健、住建、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税务等部门根据其职能予以落实。

(三)实行支持政策和待遇兑现“一站式”服务,经认定的人才,协助其办理人才服务一卡通,相关部门按通知要求及时兑现相关待遇,让人才“最多跑一次”。

第八条 申报人才认定的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取消其北关“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人才认定资格,已取得的人才服务一卡通及相关待遇应予追缴、不得保留: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认定资格的;

(三)管理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人才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新引进人才只能申报一次人才认定,不得重复申报。

(二)引进人才所需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分担,区财政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支持用人单位给予引进人才更加优惠的引才补贴。

(三)有特殊情况的,提请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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