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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1-11-08  

安阳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9〕109 号)要求,安阳市民政局、安阳市财政局于201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安阳市高龄津贴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民文〔2019〕124号),我市已全面建立和实施了高龄津贴制度。2021年是建党一百周年,为增进高龄老人的幸福感、获得感,使高龄老人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市委、市政府决定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为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方便群众办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7月1日起,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即:80(含)至89 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90(含)至99 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100 周岁(含)以上老人的高龄津贴,按照每人每月 350元的标准发放。

二、原则上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采取当月认证、次月发放的形式。对于高龄老人随子女到外地生活或患病等情况,经核实确属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进行生存认证的,应在完成生存认证后将应发未发的高龄津贴补发到位。

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亡故后,其家属应及时向高龄津贴发放机关或亡故老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工作人员报告。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亡故当月仍发放,次月停止发放。

四、各县(市、区)要结合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着力完善高龄津贴信息化服务,包含申请、发放、认证等功能。通过与户籍、养老保险、医疗等大数据共享比对,简化高龄津贴申领和认证程序,最大程度方便高龄老人及其家属。可继续运用传统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不局限于互联网形式的生存认证服务,特别是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上门办理,坚决杜绝硬性规定老年人到指定地点或仅仅使用互联网工具进行认证核查。

五、安民文〔2019〕124 号《关于印发安阳市高龄津贴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发放对象、发放单位、申请和审批程序、高龄津贴管理、监督检查等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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