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安政办〔201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精神,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发展,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养老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2.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充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服务机构。
3.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4.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5.公益导向,保障兜底。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为特困供养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着眼创新发展,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放宽准入条件。完善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降低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所有投资者实施同等扶持政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市外(含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市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二)优化服务流程。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优化养老服务业投资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精简监管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投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但要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其他养老机构要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五)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公益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和满足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积极稳妥地把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行公建民营。鼓励养老机构与管理经验丰富、品牌影响力广泛的企业开展运营管理合作,加强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提升服务管理能力。
(六)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归集共享机制,加强与安阳市公共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信用安阳”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设立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债券发行等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三、着眼补齐短板,提升城乡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统筹规划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制定配建、移交和管理办法,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标准配建并有效使用。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鼓励建设社区小型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在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优先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机构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失独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将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侯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工作,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对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的,要按有关规定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着眼优质服务,大力推进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依托12349为老服务信息中心,整合全市民政、人口、医疗、公安、社保、养老等行业信息资源数据,构建互联互通的市级健康养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老年人信息数据库,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企业、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对接。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式,重点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时监测、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餐饮递送、服务缴费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定制服务项目,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和引进。
(二)积极实施医养结合。要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办〔2017〕5号)精神,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务室等医疗机构,优先纳入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安阳市中心城区医疗布局规划,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实行备案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家老年人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床位等上门服务能力,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三)推进“养老+”融合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文化、旅游、中医药等资源,大力发展生态疗养、医养结合等健康养老产业,促进养老与生态、旅游、农业、保健等领域深度融合。要适应老年人养老需求,大力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医疗康复等服务,丰富和繁荣养老产业市场。要依托资源优势,统筹要素,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养老产业示范园区,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四)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关注残疾、失能、失智、高龄老人专业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适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述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五)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积极探索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加强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
五、着眼能力提升,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筹规划。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进一步扩充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和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要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以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三)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借助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师资力量,增设老年服务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涉老专业和相关专业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可组织养老护理员进行集中免费培训,财政部门要在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四)完善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要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确保本级彩票公益金的50%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设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业务,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六、着眼政策落地,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养老服务业既是涉及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发展养老服务业是促进消费升级的重点领域和重要方向,是培育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作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地重点扶持产业、重点民生工程和绩效考核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推动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服务监督。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健全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支持成立养老产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受政府委托承接养老服务质量评定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加强督促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