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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2710532741235903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1-11-04  

被处罚人:袁海卿(性别:男;身份证号:410***********3514;民族:汉;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辉龙城市家园4号楼D座401;联系电话:185****9971):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北关袁海卿中医(综合)诊所医务人员黄玉红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规范佩戴口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袁海卿);3、照片1张。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安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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