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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北卫医告〔2021〕1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1-05-29  

当事人:北关左晓利西医内科诊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曙光小区,电话:185****852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左晓利,性别:女,民族: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446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2004641050317D2112。

你(单位)2021年4月6日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投诉,投诉人反映其女儿2021年4月3日在曙光小区一诊所看病,接诊人员为该诊所户士,为其做妇科检查,要求对其进行查处。2021年4月7日安阳市北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对北关左晓利西医内科诊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已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对该诊所主要负责人左晓利、护士靳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2021年4月3日下午王一帆因下体痒到北关左晓利西医内科诊所就诊,护士靳璐给其下体(外阴)进行了诊疗,并给了其一支“爱阴美”,微信收费18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①、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②、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该单位的违法表现情形为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下;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2021  年 5 月 13 日前到安漳大道54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2263875

联 系 人:杨志光  胡海涛

地    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54号

邮政编码:4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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